問題詳情
大量耕地被“低價”租用后,經包裝后改變土地用途高價賣給開發(fā)商用于開發(fā)。這個過程中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提問者:0023007
提問時間:2015-09-21 15:39
問題分類:土地知識 > 專業(yè)知識
這里不合理的地方主要是針對土地物權權利人農民和農民集體權利的侵犯。由于農民對征地和土地流轉的了解不足,使農民失去在征地過程中的從程序性的權利,如對征地的知情、確認、聽證、社保等權利,這些程序性權利的剝奪直接導致土地實質權利,獲得合法補償權利的喪失。另外,這也從側面體現了我國征地制度執(zhí)行過程中的不足,程序缺乏有效監(jiān)督,導致征地流于“程序”化,侵害土地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同時,也反映出土地執(zhí)法能力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