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育有兩個女兒,兩人有一處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趙某某的大女兒甲因上學戶口遷出該村,戶口性質轉為非農業(yè)戶口。2000年趙某某一戶3人(趙某某、張某某及其小女兒乙)分得1.5畝耕地,甲沒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趙某某去世,張某某與其小女兒乙繼續(xù)在該村生活。 2012年12月甲將戶口遷至遼寧省沈陽市。2014年3月甲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該處房屋,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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