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的合同糾紛在于租賃土地的用途!租賃的土地屬于農(nóng)民耕作的土地(五畝以下)!承租方在租賃土地的時候,口頭向出租房承諾該土地被用來存放沙子!在一次無意之中,出租方發(fā)現(xiàn)承租方并未像承諾的一樣,而是把土地用來存放石板、石塊、還圍起了很高的院墻!但是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涉及到租賃土地的用途:承租方在土地租賃期間,在不違反法規(guī)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安排土地的用途! 試問:承租方的做法違反我國法規(guī)了嗎?應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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