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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提問者:02131
提問時間:2014-07-10 11:12
問題分類:土地知識 > 專業(yè)知識
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 30 日內提文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材料。遺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土地權爭議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jīng)該國土資派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耍負資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