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的a與b為夫妻關系,兩人生下一子一女,c和d。1991年系爭房屋辦理了房產(chǎn)證,該證登記戶主為a,宅基地使用權證審批表中還寫有b、c及d的名字。2009年,a去世,留下遺囑將系爭房屋由b和d繼承。同年,系爭房屋因修建道路動遷,d出嫁,未參與動遷事宜,全部款項由b和c占有,d主張權益時遭到拒絕。因此d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繼承系爭房屋的動遷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