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征收土地和征用土地有什么區(qū)別?
提問者:m0096
提問時間:2015-04-08 14:23
問題分類:交易 > 遷地補償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補償?shù)男袨?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并給予補償,在使用完畢后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二者之間的具體區(qū)別是: (1)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fā)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shù)捻椖坎灰恢?。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nóng)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權限不一樣。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征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zhì)不一樣。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土地變?yōu)槭┕そㄔO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zhì)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