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和直屬機構,各企事業(yè)單位:

        《株洲市土地征收預留安置用地實施細則》已經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株洲市土地征收預留安置用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意見》(湘政發(fā)(2005)4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湘發(fā)(2004)10號)、《株洲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時,政府按一定比例將集體土地留給被征地農民,用于居住、公共設施和生產經營等。所需預留安置用地簡稱為留用地。

        第三條 留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留用地的選址應從有利于城鎮(zhèn)化建設需要出發(fā),并充分考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意見。

        第四條 留用地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依據規(guī)劃要求,原則上每個村集中預留安置地,因規(guī)劃條件限制,需分散預留安置地的,可適當放寬。

        留用地必須堅持一次規(guī)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留用地保留集體土地性質不變,保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權主體不變。留用地上所建房屋不得買賣,嚴禁將留用地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房地產開發(fā)。

        第五條 留地安置面積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核定,總面積不得超過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總面積的10%-15%(人平土地在1畝以上的按10%,1畝以下〈含1畝〉的按15%)。

        第六條 各縣市區(qū)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留用地的總體規(guī)劃,并將相關圖件在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公示后,在村民代表大會上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過。

        第七條 城市四區(qū)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總體規(guī)劃經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h(市)級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總體規(guī)劃由縣(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留用地的申報、審批由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報、批程序進行。

        第九條 為搞好留地安置工作,留用地的土地報批費用從征地拆遷補償調節(jié)專項資金中安排。補償調節(jié)資金實行??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條 留地安置工作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