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蔣某某、盧某某、盧某甲起訴稱:三原告均系死者盧某陽的配偶和兒子。盧某陽于2008年12月死亡。1990年盧某陽申請將位于盧某一村某某弄8號80平方米舊房拆建,于1992年經(jīng)政府獲準同意拆建并建成屋基和2米墻體(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13年下半年三原告依法繼承并取得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證,后三原告獲知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權(quán)及地上物于2000至2003年間被被告盧某乙、蔣某甲以5.8萬元價格出讓于被告金某某,并在此期間通過與盧某乙、蔣某甲簽訂的杜買契、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委托書等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使用證。盧某陽夫婦未委托盧某乙、蔣某甲出售宅基地,且農(nóng)村宅基地禁止在非同一集體組織成員間買賣。故請求:判令確認被告提交給東陽市國土資源局杜買契和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無效,認定坐落于東陽市吳寧街道某某弄8-3號房屋的土地使用權(quán)及原先土地上的建筑物歸三原告所有;被告停止對三原告的土地使用權(quán)的侵害,拆除東陽市吳寧街道某某弄8-3號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復修建該房屋前的建筑狀況。

【法庭判決】

        對于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chǎn),未經(jīng)異議登記程序直接提起確權(quán)訴訟的,應當先向不動產(chǎn)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本案中,蔣某某、盧某某、盧某甲未向不動產(chǎn)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39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蔣某某、盧某某、盧某甲的起訴。

原標題:蔣新月、盧國東等與金雄鑫、盧金元等宅基地使用權(quán)糾紛案例

【法官/律師點評】

        本院認為,蔣某某、盧某某、盧某甲在起訴狀、庭審陳述中表示,1990年8月份死者盧某陽因私人舊房拆遷,申批取得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quán)。2002年3月29日和2003年5月23日,被告金某某通過與盧某乙、蔣某甲簽訂的杜買契、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委托書等辦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quán)證和土地使用證。對于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不動產(chǎn),未經(jīng)異議登記程序直接提起確權(quán)訴訟的,應當先向不動產(chǎn)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本案中,蔣某某、盧某某、盧某甲未向不動產(chǎn)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