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應納稅費的法律依據(jù)?
提問者:jtd0259
提問時間:2015-04-22 15:58
問題分類:交易 > 辦證過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49號)規(guī)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按上述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轉讓土地的行為應計算繳納營業(yè)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國有企業(yè)轉讓土地的行為應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