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延長土地承包期應注意的問題:
提問者:60007
提問時間:2015-04-07 11:17
問題分類:土地知識 > 土地政策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fā)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并對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度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在具體工作中,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制度,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
第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的。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絕大多數(shù)農戶原有的承包土地繼續(xù)保持穩(wěn)定。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fā)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范圍內平均承包。已經做了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要延長到30年。
第三,承包土地“大穩(wěn)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wěn)定。“大穩(wěn)定、小調整”是指在堅持上述第二條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在個別農戶之間小范圍適當調整。做好“小調整”工作還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小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調整”提高承包費,增加農民負擔;三是“小調整”的方案要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四是絕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guī)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