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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如何辦理登記?
提問者:6306
提問時間:2014-12-29 16:52
問題分類:土地知識 > 土地政策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如何辦理登記?
答:因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根據(jù)《土地登記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但當事人具體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土地登記機構應當如何辦理等,由于分立的情形比較復雜,《土地登記辦法》沒有作出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此類登記時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會導致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兩種形式,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設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續(xù),而是將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shù)個新公司的分立方式。舉例來說,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設立兩個公司B、C,這種分立屬于新設分立;如果A公司繼續(xù)存在,但是從其中分立一部分出來成立新的公司B,這種分立就屬于派生分立。新設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轉移到新設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將其土地分給新設立的公司,則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
二是申請。新設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只需要新設立的公司單方申請土地登記,如果屬于派生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則需要存續(xù)的公司與新設立的公司雙方共同申請。雖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需要當事人雙方申請,但新設分立后,原公司不再繼續(xù)存在,因此只需單方申請即可,但是派生設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需要將土地使用權由存續(xù)公司名下轉移到新設公司名下,權利轉移的雙方同時存在,因此需要雙方申請。
三是土地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進行重點審查:
1、新設分立,新設立的公司提起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銷登記資料。雖然原公司不復存在,無法作為一方當事人申請登記,但需要當事人提交這些資料,以供土地登記機構審查綜合判斷分立之事實。
2、公司分立時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或文件等。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司分立,其財產(chǎn)作相應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原因,因此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或文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之證明。
3、工商登記資料,主要是分立后存續(xù)的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資料或者新設的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公司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資料相對于當事人提供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或文件具有更強的證明力,要求當事人提交,可以幫助土地登記機構更好的審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事實。
四是對于新設分立,土地登記機構不需要對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債務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償進行審查。一般來說,辦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jīng)清算完畢債務已經(jīng)妥善處理的證明。否則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時將對土地登記機構辦理的轉移登記產(chǎn)生異議,對土地登記機構有可能產(chǎn)生法律風險。由于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土地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后不再有此類法律風險,因此也不需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