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我的問題是如果一個生產隊長(不是具有法人代表的村長)在經過全體村民同意的前提下,代表村民給別人(這個人有可能是本村人也可能非本村人)簽訂合同,但是合同對于該塊土地作何用途并沒有約定(一點都不提及是否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只說用于合法的用途),將本村的基本農田十畝出租出去,而導致該基本農田耕作條件被破壞(被鋪了大概八十公分厚的建筑垃圾磚塊和土還有水泥塊的混合物)。這生產隊長算不算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盼!盼!盼!最好給我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