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土地證辦理流程
提問者:021524
提問時間:2014-10-20 16:41
問題分類:交易 > 辦證過戶
可以說,日本人的種植模式,不僅僅是生產方式的堅守,還是道德觀念以及社會擔當的堅守??上У氖?,在眼前利益面前,中國人的思想與道德觀念卻在逐漸扭曲。這樣看來,我們感覺人家是笑柄,人家是否會嘲笑我們的無知與淺陋呢? 事件背景: 2006年,日本三家公司合資在山東萊陽租種1500畝地種糧養(yǎng)牛。日企不施農藥化肥,主打無害產品。據悉,由于不采用化學手段,日企田地產量僅為當地人所種田地的一半,5年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但日企負責人對前景表示樂觀,稱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為他們讓出了市場。
2006年,日本三家公司合資在山東萊陽租種1500畝地種糧養(yǎng)牛。日企不施農藥化肥,主打無害產品。據悉,由于不采用化學手段,日企田地產量僅為當地人所種田地的一半,5年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并成為當地農民的笑柄。(7月12日《新京報》)
這家在山東萊陽種地的日本企業(yè)至今仍未贏利。5年來,這家公司已成為當地農民的笑柄,不僅不施肥打藥、放任莊稼自己生長,還放著許多空地不種、讓農民們看著心疼。明明施點肥就能迎來好收成,明明除除草就能多收三五斗,可他們偏偏不。所以,在當地農民眼里,這家日本公司過于迂腐、倔強,不懂中國“國情”,當然會淪為笑柄。
可是換一個角度來看,其實日本人不是傻子,他們“傻”自有“傻”的道理。誠如這家公司的副總前島啓二所說,“按照日本的古訓,‘種植之前先做土,做土之前先育人’(他們)最看重土壤的品質。雖然萊陽土地肥沃,但經過化肥和農藥的洗刷,土地已退化,前幾年投入大量的精力在土壤的恢復上。”所以說,日本人之所以不施肥、不打藥、包括讓土地“荒著”,都是在讓土地積攢力量、以其恢復生產。
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等相關的法律問題。 首先,申辦《土地使用證》,登記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fā)的一個必然環(huán)節(jié)。根據1988年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1991年頒布)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由上級管理部門根據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核實、注冊登記、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種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使用證書 。因此,可以進一步明確負責接受和審查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申請的機關是申請登記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門,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機關是負責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登記規(guī)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一)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二)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復審、批準登記等步驟;(三)頒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對于購房人來說沒有單獨的《土地使用權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fā)統(tǒng)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因此,購房人買房后,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權證》,而不會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就意味著消費者已經依據國家規(guī)定享有對該房屋的使用、占有、收益、處分及他項權利(抵押權等)。所以開發(fā)商不可能向您提供單獨的《土地使用權證》,當然也談不上什么對您權益的侵犯,談不上退還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第三,開發(fā)商沒有《土地使用證》消費者卻有《房屋所有權證》是咋回事?曾經有一些項目,開發(fā)商沒有辦理過《土地使用證》,但卻給消費者提供了《房屋所有權證》。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所有這類項目在開發(fā)程序上都有缺陷,其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類項目的開發(fā)商提供的所謂的《房屋所有權證》也未必是真的。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非法項目,還是應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