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項目用地上對政策規(guī)定不了解、不會用、不敢用和懶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為造成了大量違法用地。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正確理解和集成應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動服務,根據(jù)項目性質(zhì)、特點和用地需求,明確相應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項目用地解決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

       國家土地法律、法規(guī)、政策較多,同一個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往往散見于不同的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時,不同的項目有不同的特點,對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項目用地上對政策規(guī)定不了解、不會用、不敢用和懶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為造成了大量違法用地。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正確理解和集成應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動服務,根據(jù)項目性質(zhì)、特點和用地需求,明確相應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項目用地解決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預防和減少違法用地。

為此,梳理相關土地法規(guī)政策和項目類型,形成《項目用地解決方案系列》。

系列之十:臨時用地

一、臨時用地的概念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需要短期臨時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農(nóng)民集體土地,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為二年。

二、臨時用地的依據(jù)

臨時用地的依據(jù)為《土地管理法》第57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8條,違法審批、使用臨時用地的法律責任是《土地管理法》第80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43條。(具體條文見附后的【相關法條】)

三、哪些情況可以臨時用地?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需要短期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使用臨時用地,具體包括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過程中需要臨時搭建工棚、庫房、管理用房、圍墻、料場、施工便道、勘探用地和其他確需進行的臨時建設用地。

四、臨時用地的審批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者提交的臨時用地使用方案進行審核,具體審核是否符合臨時用地條件、用地位置、范圍是否合適,臨時使用條件和期滿歸還方案等,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jīng)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五、臨時用地的使用

臨時用地批準后,需要使用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國有未供土地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有土地使用者的與使用者簽訂,集體土地與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承包經(jīng)營權人簽訂),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只能按批準的用途臨時使用土地,只能建設臨時建筑和設施,不得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不能將臨時用地改為永久建設用地。臨時用地期滿,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將土地上臨時建設的設施全部拆除,恢復土地的原貌,并交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管理人。

年度土地變更調(diào)查時,依法批準的臨時用地按實地未變化處理。

六、違法審批、使用臨時用地的法律責任

1.違法批準臨時用地。

表現(xiàn)為將不符合臨時用地條件建設項目用地以臨時用地為名批準用地,以及無批準權限的機關批準臨時用地等。

違法批準臨時用地同樣屬于違法批地,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處理:一是違法批地的批準文件無效;二是要收回違法審批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地論處;三是違法批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違法批地的相關責任人還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2.違法使用臨時用地。

主要包括未經(jīng)批準違法占地、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和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的建筑物三種情況。

未經(jīng)批準違法占地的,按違法占地依法處罰。

臨時用地期滿,用地人拒不歸還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鏈接1】

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jīng)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鏈接2】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zhì)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nèi)恢復種植條件。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鏈接3】

《城市規(guī)劃法》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nèi)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guī)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