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经济园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含山县农业委
2014年11月20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各有关金融机构
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含政办[2014]1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含山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适应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含山县农业委员会,含山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具体业务承办单位。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材料;
(二)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核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登记: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完善的;
(三)被依法列入政府征地拆迁范围的,或三年内有征地计划的;
(四)其他形式受限制的。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并如实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二)农户抵押登记时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规模化经营业主抵押登记时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出让方农户姓名、流出田亩统计表,委托流转的提供农户委托书原件及受托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原件;
(三)抵押合同(或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
(四)村委会(社区)书面同意抵押材料;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七)可以证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资料;
(八)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须如实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应如实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行出具的抵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三)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抵押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免收登记费用。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含山县金融办、含山县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